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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

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发布实施

时间:2022-3-22 8:54:34   作者:黑龙江住建厅   来源:黑龙江住建厅   评论:0
内容摘要:重新制定的《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》正式发布实施。已取得《供热许可证》的供热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、出卖、租赁的,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
2022年3月21日从黑龙江省住建厅获悉,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,重新制定的《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》正式发布实施。

办法规定,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(以下简称供热单位)应当取得供热项目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《供热许可证》后,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。

申请《供热许可证》要具备法人资格。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、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。还要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。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。其中,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供热单位,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、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,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。工程、管理、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;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、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,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,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。锅炉、水处理、电工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。

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,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、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。工程、管理、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。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其中: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、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,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。锅炉、水处理、电工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。供热单位锅炉、水处理、电工、安全员等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、岗位证书、劳动合同。

供热单位不能随意转让、出卖、租赁!

办法规定,《供热许可证》有效期为三年。供热单位应当在《供热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,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。逾期不申请延续的,有效期满后,其许可证书自动失效已取得《供热许可证》的供热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、出卖、租赁的,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,原《供热许可证》作废,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《供热许可证》

已取得《供热许可证》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载明内容有变更的,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,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。市(地)、县(市)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,加强对已取得《供热许可证》的供热单位的事中、事后监管,对问题严重拒不改正的,应当按照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有关规定,依法吊销《供热许可证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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